申 请 人:康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康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康某某申请对于川汇区康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征地查处的情况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6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康某某申请对于川汇区康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征地查处的情况回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康湾村六组有合法宅基地及住宅,属于沙颍河二期二批南岸景观改造项目范围,但自征收开始,申请人未见过征地公告及相关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5月18日作出回复称未发现违法征地行为,该回复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查处的行为”进行的书面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2.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不存在违法之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康某某邮寄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并由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康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沙颍河二期二批南岸景观改造项目征迁范围内,部分房屋已拆,并未实施土地征收。2.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关于康某某申请对于川汇区康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征地查处的情况回复》,并于5月19日直接送达给康某某。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康某某邮寄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及EMS邮寄单各一份;2.《违法线索登记表》;3.川汇区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周口市川汇区铁路主题公园提升项目征迁工作等6个指挥部的通知》;4.《沙颍河二期二批南岸景观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5.《搬迁通知》;6.沙颍河二期南岸景观改造工程及群众安置房情况介绍等公示图;7.《关于康湾拆迁的情况说明》;8.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关于川汇区康湾社区涉嫌违法征地的核查报告》;9.《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第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康某某提出的查处申请进行及时核查,并作出了回复,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而涉案回复本身对康某某并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康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