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宅基地使用权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 行政复议应诉科 时间: 2022-04-12 18:00:4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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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任某与第三人任某甲系堂兄弟关系,双方宅基地前后相邻,无重叠。双方对各自使用的宅基地均有1982年《某公证处宅基地使用公证证明书》为证。第三人任某甲2009年翻建新房后为要从任某宅基地东半部通行向南出行通到东西大街,托人与任某协商。在该村村支书等人参与协商下,任某允许任某甲通行,并签订书面协议。2019年因任某甲在其通行的土地上铺设楼板,双方发生纠纷,任某甲认为该通道所占土地使用权不能归任某一家,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任某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请求将通道所涉及争议地确权给任某使用政府调查后认为第三人任某甲以通行权起诉申请人任某的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书已认定涉案土地系第三人任某甲唯一出路,故不符合确权条件,并作出不予确权决定书。任某不服并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本案中任某与第三人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均为《某县公证处宅基地使用公证证明书》,两份公证证明书上载明了各自宅基地的面积及四至,双方对该证明书记载内容并无争议。在宅基地使用权人明确的情况下,双方于2009年达成的协议仅涉及对不动产相邻关系通行权的约定,并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申请人所持有公证书的情况下,应当将公证书作为认定任某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据;且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与保障相邻方通行权并不冲突。县政府以争议土地系任某甲的唯一出路而不予确权,明显不当。复议机关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不予确权决定。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申请人所在村庄未统一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村民所持有的文书为宅基地使用公证证明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均持有公证书,且对宅基地边界无争议,并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不应由政府再确权。事实上,双方的纠纷在于任某甲的出行问题。从任某的老房基可看出,任某老房子未盖到边界,留有地边,双方就该地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是通行权,而且是无偿的,并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任某不同意任某甲继续通行的情况下,任某甲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其通行问题。


责任编辑:宋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