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信息分类

决策类信息主要包括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政策解读;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预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执行和结果类信息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执行及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等。管理和服务类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领导;政府机构;人事信息;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急管理;行政权力等。监督保障类信息主要包括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开展、督查调度等。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括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公共监管;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等。

)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指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年份-系统顺序编码”组成。

2.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

3.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4.成文日期。政府信息的成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5.公文时效。属于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的政府信息按照“有效”、“失效”、“废止”标注效力属性。

6.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7.发布时间。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公开形式

1.周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oukou.gov.cn)。

2.周口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

3.现场查阅点:周口市档案馆设立的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市行政中心5号楼3楼,联系电话:0394-8269534)。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4-8276078(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项咨询)

传真号码:0394-8222720

通讯地址:周口市光明路1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466000

电子邮箱:zkzwgk@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邮政申请。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应填写《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从周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申请。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申请。通过周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及方式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4-8276078(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项咨询)

传真号码:0394-8222720

通讯地址:周口市光明路1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466000

电子邮箱:zkzwgk@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